拓展特色服务出口,促进知识产权、地理信息、人力资源等服务贸易集聚发展,支持金融、咨询、设计、认证认可、法律、调解、仲裁、会计、语言、供应链、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新的服务贸易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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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服务贸易,带动农资、农机、农技等出口。
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扩大与全球知名高校合作,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
加快服务外包高端化发展,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数字制造外包,支持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进一步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传统优势服务领域:鼓励传统优势服务出口
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推动中国武术、围棋等体育服务出口。
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贸易”。
支持中华老字号等知名餐饮企业开展中餐品牌国际化经营,提升中华餐饮文化国际影响力。
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创新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
优化保税监管模式,支持各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头在外”的研发、检测、维修、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仓储展示等业务。
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在生物医药、飞机、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细化出台专项政策举措,支持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
生产、生活性服务领域:扩大优质服务进口
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扩大国内急需的生产性服务进口。
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入国际精品赛事,举办涉外电影展映和交流合作活动,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绿色服务领域: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和绿色服务贸易,研究制定绿色服务进出口指导目录。
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和服务出口。
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搭建企业间合作平台。
国际市场上——拓展国际市场布局
深化服务贸易国际合作
实施服务贸易全球合作伙伴网络计划,巩固重点合作伙伴,积极开拓新兴市场。
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合作,在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机制下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拓展服务贸易多双边和区域合作。
引导发挥地方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园区。
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提升境外服务水平。
完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功能,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参展。
支撑措施上——完善支撑体系
金融、保险、税收、人才等支持:创新支持政策措施
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以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相关基金,创新支持方式。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
优化出口信贷,运用贸易金融、股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支持力度。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服务贸易领域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适当优化承保方式,提高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
落实好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支持高校加强服务贸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服务贸易智库建设,加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培训。
统计监测制度支持:提升统计监测水平
修订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
推进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研究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
各区域支撑措施:强化服务贸易区域合作
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优势,建设区域性服务贸易发展公共平台。
提升东部地区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贸易标杆城市。
支持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推动优势特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建立服务贸易跨区域协作机制,促进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资源要素高效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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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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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3日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创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务高效的产业集聚区,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坚持上下联动和资源协同,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服务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健全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评价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负责合作区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开展服务活动,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合作区申报认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