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为了杜绝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徇私枉法、肆意裁量行为,罪责终身制有利于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办理,不再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当前,一些错案的社会效应很大,尤其是一个后果极其严重的错案冤案,比如呼格案就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司法机关又一次掀起了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化改革浪潮。
但是,要推行公检法工作人员错误罪责终身制,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
第一,“错案”界定不明、纠责范围不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错案追究制之初并未明确认可“错案”这一称谓,也未对责任追究的前提性条件作出其他形式的界定,从而使地方法院在制度适用中,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例如内蒙古所认定的“错案”概念是以裁判结果为导向的,而河南省高级法院对“错案”的认定是以损害后果为导向的。因此,要推行终审制,必须明确“错案”概念,不然,必将导致地方法院在错案认定和责任追究范围上的不统一。
第二,注重错案原因区分,案件审判的主观性。由于法官自身的学识、经验差异,也可能来自于其对事实和法律的故意曲解,在办案的时候会存在认知偏差。由于“认识偏差”的主观性因素太强,错案是否因“认识偏差”而发生难以获得客观的证据支持。这样,不同法官针对相似案件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何种判决是正确判决亦难以获得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不同法官对相似案件作出的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必然有一个为“误判”。
第三,责任追究的终身制,则在追究时效上进一步增大了法官的职业风险。错案责任终身制,对于法官而言,主要产生两种职业风险:一是确立责任承担主体是法官个人,审判机关不再作为责任人,增加了办案法官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二是办理案件终身负责,法官不会因调离、辞职、退休等原因而免责。这样,错案追究终身制就过分加重了法官的裁判负担,使得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无时无刻不承担着责任风险。最终只能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畏首畏尾,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为了更好地为这一制度保驾护航,一要明确标准。明确界定错案及纠错范围。确定是以损害后果导向还是以裁判结果为导向的。二要完善申诉渠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工作有质疑的时候,可以通过申诉渠道或者举报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三要确保公检法独立办案。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都将被记录、通报,并给予违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递条子”“打招呼”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的制止。”
许昌点点头说:“嗯,崔律师说的太对了,真不愧是法律知识渊博的大律。”
崔宏波摇摇头说:“好了许中队长,现在已经是下午13点了,咱们赶紧去江城市看守所,去提审马江吧?”
许昌点点头说了句:“好的崔律师。”说完这三人,就往江城市看守所赶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