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第二次庭审(2)

审判长示意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第二项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第四次和第九次供述。”公诉人说。

“请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面无表情地说。

“我方对这一项有异议。”杨毅边说边站了起来。他刚说完这句话,旁听席上就响起了嗡嗡的议论声,审判长和公诉人也不约而同地向杨毅投去诧异的目光。

“请具体说明一下。”审判长从震惊中缓过神来。

杨毅低头看了一眼案卷,吁了口气,抬眼看向审判席,“辩护人发现,公诉人出具了张文峰的两份有罪供述,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很多疑问,我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从讯问笔录的整体上看,公诉机关出示的是第四次和第九次的供述材料,这就说明,被告人至少有过九次供述,那么第1-3次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第5-8次被告人又是如何供述的,我们不得而知,我们不清楚,那些是否也是有罪供述?

第二,从两份供述所记载的时间看,第四次供述是在1月7号,第九次供述是在1月21号,也就是说,公诉方所出示的两份供述,集中在1月7号到21号之间。大家都清楚,本案的被告人是于去年11月22号被警方控制的,从那天到1月7号,中间有将近50天的时间,在这期间,他是否做过供述,如果有供述,是否也是有罪供述,我们同样不得而知。

第三,因为本案中存在可能的刑讯逼供的情形,在这两份供述期间,被告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出现?我们仍保持合理的怀疑。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公诉方出示的这两份供述,我方仔细阅读后发现,也存在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杀人的时间、杀人的手段、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都有不一致的地方,我方认为,这两份供述不能相互认证,因此,这样的供述不能采信。”

杨毅这是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的证据,公诉人和审判长不由得面面相觑。好在审判长经验丰富,沉得住气,掩饰着自己的惊讶,不动声色地问杨毅,“你发表完了吗?”

“完了。”杨毅点点头,坐回到椅子上。

“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审判长说。

公诉人冷哼一声,继续说道,“第三项证据,枪弹痕迹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