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君洛要求各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只负责各地的建设和管理。
这些主管官员并没有干涉法律的权力,只能依照大明法律来实行他职责范围内的职权。
而执法体系则全部交给了各地的驻军。
各地驻军并不由各地方主管官员管辖。
这样便能有效避免法律和权力的滥用。
而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作。
在美洲实行的法律与华夏实行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差别。
倒不能说谁优谁劣,只能说各有优劣。
朱君洛并不排斥华夏各地实行的原大明律,反而对其中的很多内容非常认可。
在征求了多方意见之后,朱君洛将原大明律和美洲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合。
然后推出了新的大明律法。
同时,朱君洛还提出了一项新的政令。
便是由各地推举民间的代表,不限年龄,不限贫富,只要身家清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便可以参加选举。
选出的这些代表拥有修改法律条款的提案权。
他们可以对现在实行的大明各项律法提出修改建议,然后经过全国选举出的民意代表共同表决,并经由内阁审议,便可做为新的大明律法条款。
各地也会组建民意代表团。
各地方组建的民间代表团在各地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以做为旁听,也可以对各地的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果进行审议。
如果民意代表团中的多数民意代表对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果持否定态度,那么这个案件便会提交给上一级的法庭进行审理。
同时民意代表团还有一项很大的权力,便是可以集体弹劾各地方政府的官员。
如果一地的民意代表团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民意代表联名弹劾当地政府的官员。
那么当地政府的官员将会立即被更换,如果其触犯了大明的法律,就会由上一级的法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