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律师介入

“用的什么工具?”

“斧头和杀猪刀。凶器已经被我们找到了。”

“在哪儿找到的?”

“斧头是在赵军家里,杀猪刀是在他村头的肉铺里找到的。”

“上面有被害人的身体组织吗?”

“时间过了太久,已经消失了。”

“他抛尸的地点是在哪儿?”

“乌江河中游。”

赵明沉思了一会儿,说道:“我可以看看钟红的尸检报告吗?”

“你看那个干什么?”王兵不解地问。

“没什么,就是有些好奇,想看看法医专业的结论。”

调阅尸检报告是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利,不好拒绝,王兵虽不情愿,还是答应了他的请求。

赵明从头到尾仔细看了一遍,问道:“我可以见见我的当事人吗?”

“抱歉,此案案情重大,现在不方便让你见他。有什么事情告诉我就行,我可以代为转告。”

赵明说:“不用了。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咱们改天再见。”就起身告辞了。

他心里充满了疑惑,直觉告诉他,这个案子疑点很多。王兵说赵军是用手捂死钟红后,再肢解分尸的,也就是说他们之前并没有发生激烈的打斗。

但尸检报告却说:钟红的额骨发生了粉碎性骨折。这显然是遭到了钝器重击才会出现的结果,单单用手是不可能造成额骨骨折的。

既然赵军已经把钟红捂死了,直接分尸就可以,为什么还要用钝器击打她的额头,使其遭受粉碎性骨折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这是疑点之一。

其二,王兵说赵军把钟红捂死后,马上就将其碎尸了,说明他是早有预谋,提前备好了工具。但他又说当晚赵军是在钟红的逼迫下才失手将她捂死的,那就说明这是一个意外,他不可能事先料到钟红会被自己捂死,而提前准备好肢解的工具,以便掩盖自己杀人的罪行,两种说法明显有矛盾。

其三,王兵说赵军是用斧头和杀猪刀肢解的尸体,如果真是那样,上面必然会沾有钟红的血液和身体组织,可他又说上面没有,说是时间太久消失了。既然“凶器”上找不到受害者的身体组织,如何能认定那就是作案的工具呢?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个案子没有人证,警方做出的所有结论都是根据赵军的口供得来的,但这口供又是如何取得的,就没人知道了,有没有可能存在胁迫的情况呢?自己之所以提出要见赵军,就是想验证这个问题,但被王兵拒绝了。

他为什么不让自己见当事人呢?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吗?赵明不晓得,他只知道以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钟红是赵军杀的。此案疑点重重,还要继续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