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章 下午庭辩1

长海落日情 乌檀 1126 字 13天前

彭志诚继续说:“综合上述,唯一可以解释的那就是,被害人穆小莲是在一种平静安详的状态下,被人下刀杀害的,这种状态可以描述为——暂时失去意识,但自我感觉安全的状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下被下刀杀害,才不会表现出惊恐痛苦的表情,根本不是像控方证人尹霜女士所讲的那样,是在我当事人持刀恐吓之下,保持意识被杀害的,所以凶手不是我当事人,而是另有其人。”

乔伊丝举手朝哈德逊法官说:“法官阁下,辩方这是在狡辩。当时案发房间只有被告和我方证人尹霜女士,如果不是被告杀人,难道是弱不禁风、手无缚鸡之力的尹女士?”

彭志诚说:“我没说是尹女士,我是说另有其人。根据控方第一证人关先生所述,他在和我当事人踏入蔷薇会所后院时,假装崴到脚摔倒在地上,然后以谎言骗我当事人独自前去案发所在的那栋房子。

从我当事人踏入后院至到达那栋房子门前这段时间,大概是一分钟多点,这期间虽短,凶手足以对一个处于毫无意识状态下的人下刀杀害,然后留下凶器躲离案发现场,嫁祸给我当事人。

他们把时间都算好了,下刀时间不能过短也不能过久,过短了凶手不好办事,甚至会被我当事人发现,过久了被害人的血液会凝固。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诬陷案。

另外,根据法医提供的验尸报告,被害人尸体头部朝西北,脚朝东南方向,东北面有喷溅的血迹,由此可见,凶手是在西面或西南面向被害人下刀。还有根据验尸报告上描述,伤口由左向内偏右,伤口左宽右窄,可见凶手是个左撇子,左手正手握刀刺入被害人胸部。而我当事人是右撇子。

再有按照控方证人尹女士所述,案发当时我当事人是站在被害人正面,用左拳击打在她头部,从站位上来看,我当事人只能从两个部位进行击打,一个是被害人的前额,一个是她的头部右侧。

如果是从正面出拳击打在前额上的话,那么被害人的后脑必然会撞在墙上撞出伤痕,但法医验尸报告没有这个记录。

如果挥拳击在头部右侧,被害人势必会往其左手边倒下,根据控方证人尹女士所述,当时被害人穆小莲是退到北面墙,那么她的左手边就是东面,这样一来她的头部也就应该朝东面。而警方和法医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的头部却是朝西北方向,法医的验尸报告也是如此描述的。所以我当事人不是凶手,凶手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