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计划,这些幼童回国之时,年龄刚好是三十岁上下,“年富力强,正可及时报效国家”。
建议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两宫重视,并将此事交朝廷百官商议,几经讨论,终于批准建议,并做出详细的规定。
规定包括:
一、选择花旗国为留学的地点。
二、由容闳负责联络接受校方。
三、留学幼童学习一年之后,如果不适合学习,应及时撤回。
四、幼童入学时,所学内容应由留学委员列册登记,每四个月检查一次,年终汇总报告朝廷。
五、留学团队设正负留学委员各一名,每人每月薪水四百五十两白银,翻译一名,月薪水一百六十两白银。每年公费六百两白银。正副委员翻译交费来往路费每人七百五十两白银。幼童来往路费及换洗衣物,每人七百九十两白银。幼童留学学费津贴及衣食住行等项,每人每年四百两白银。每年由留学委员将一年支出开单报告朝廷,如有节余,留作公费,若有不足可申请补充。
六、成立留学事务局,专门负责留学幼童及其他留学相关事务。每年预算为六万两白银,以二十年计算,约需一百二十万两。
六、由翰林学士陈立秋出任驻花旗国公使兼留任留学事务局委员,以行动计划提议者容闳为副委员。并经陈立秋推荐,以翰林院庶吉士吴子登出任留学监督。